三从四德卦女样打一生肖(三从四德是女人生肖吗)

三从四德卦女样打一生肖,三从四德是女人生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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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传统法中的妇女的性权利
  • 三从四德代表什么生肖
  • 三从四德卦女样是什么意思求解
  • 一、中国传统法中的妇女的性权利

    中国的法制历史不仅起源早,而且从未中断。在中国的法制中,礼的作用不容忽视,礼法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点。在礼的层面,权利的概念隐晦在人们的头脑中;在法律层面,通过加大侵权者的义务而间接保护民众的权利。在男权社会统治下,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女性自始至终都被排除在权利之外,在谈及妇女性的权利时更多的是礼和法的双重限制。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礼还是法,都从无到有对妇女的性权利在限制中进行了保护。

    一、中国传统法、妇女性权利概说

    中国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夏朝,其后中国步入封建社会,法制文明进一步发展。因此中国传统法以封建时期的法为主体。中国传统法的内容包括礼与刑两部分,中国传统法是礼与律的共同体,而律主要为刑的规定。礼由于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而被统治者用作重要的统治手段,其作用丝毫不亚于律,故有出礼入刑。礼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中成为一种道德规范,进而规范全社会的行为,从而代替成文法,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法的作用。正如张国华先生证述:西周的’礼’,其实就是西周调整贵族内部和同族平民关系的’法’……只是在西周不叫’法’或’法律’,而名之曰’礼’。礼法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国传统法。

    权利一词有多种含义,对于法律上的权利,法理学界有多种学说多种释义。我国法理学界多采手段说,但其定义也不同。有说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有说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而所谓性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关于性的和涉及性的一切权利。

    不能否认的是,中国传统法具有丰富的性别规范的内容,其规范的目的是维护父权制的统治。在中国传统法中,妇女的法律地位极为低下,各方面的权利都受到多重限制。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人们对妇女权益的深切关注下,妇女的各种权利包括性权利问题都成为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在中国,对妇女性权利的讨论无法逃避与西方迥然不同的文化、法律传统,也正是这些文化和传统,使每一次对中国妇女性权利的讨论都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二、男女权利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由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后,妇女便成为最先做奴隶的人类(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即恩格斯所指出的: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中国传统历史而言,妇女只是男性社会的附属品。《礼记·曲礼·注》载曰:妇之言服。《白虎通·三纲六纪》曰: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大戴礼记·本命》:妇人,伏于人也女者,如也。《释名·释长幼》:女,如也,妇人外成,如人也。故从三从之义,少如父教,嫁如夫命,老如子言。

    (一)乾坤正位的标准

    乾坤为远古哲学中用以观察解释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八卦中之首卦,具基础性。即《大戴礼记·保傅》所谓:乾、坤,始之始也《易·说卦》: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由是而引出男为乾,女为坤。女性地位之低落,乃属宇宙之公理,天然之事实,不易之法则。乾坤错位,则天翻地覆,阴阳颠倒,必致大难大患。

    (二)男外女内的性别分工秩序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男子逐渐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劳力,两性的自然分工以女子逐渐退居家庭而告结束。私有制产生的同时,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形式,财产按父系继承,妻或女无份。在宗法男权统治下,女性卑下的地位逐渐制度化、法律化。

    《礼记·内则》:女不言外,后引申为男主外,女主内。妇女被排除于社会生产之外,依附于父权制家庭生存。她们被看作是分利者,而不是生产者。

    三、宗法伦理对妇女性权利的桎梏

    对于中国封建统治者而言,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是首要的,其次才会考虑臣民的地位和社会的感受。正如霍布斯所言秩序先于正义
    中国社会是血缘社会,血缘必须借助性,因此必须考虑性的因素。性是社会中具有构建和扩展的变量,性又是最具颠覆、摧毁秩序的力量。因此,对附属于男性社会的女性的性权利的打压成为必然。正是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统治阶级造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既以规范社会,更以桎梏妇女。统治者的政令,王朝的法典,舆论的教化,风俗的奖劝,家族的诱导,父母的管束,无不据之而进行,从而织成了一面无可遁逃的巨网,妇女从出生到死亡便在这网中。包括性权利的一切权利全被剥夺了。

    (一)三从四德与一夫一妻

    由乾坤正位发展而来的三从四德为封建礼教歧视和压迫女性而规定的女性行为准则。三从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载于《仪礼·丧服》。四德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最早见于《周礼·天宫·九嫔》。后汉班昭在《女诫》中对四德作了注解:幽闭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三从,为女子立身之本;四德,则为为妇之标准。

    自夏商始,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这是一种片面的一夫一妻制,或者说是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方面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对封建各级宗主而言,则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古代的婚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家长权、父权、夫权三位一体,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同君为臣纲一样是封建伦理纲常的支柱,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最高准则。于是古代婚姻的成立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听命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未经父母做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严禁男女当事人自主或自由结婚。在这一点上,男性似乎没有特权可言。

    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古代社会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缔结婚姻的方式。封建时期的人口数量等于社会生活质量。每一次的王朝更替都会引发大规模的战争,而争战导致了人口的锐减。战争过后,新王朝建立后最重要的任务是进行生育生产。在传统社会中,生育具有社会性。在父权制社会里,女性无从选择自己与谁发生性关系而进行生育,她们只能服从,由不得自己,更有甚者是政府以朝廷的名义进行指婚而增加人口数量。因为人口数量的多少,尤其是男性人口的多寡,是决定战争的胜负与封建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

    和亲是中国古代中原王朝统治者与周边少数民族首领之间,为了结好而进行的政治联姻。方式是以宗室女封为公主,然后再嫁与周边少数民族首领。那些担负和亲使命,远赴异乡的女性,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各自的政治作用。

    在指婚和和亲中,对女性来说,毫无婚姻自由和性权利可言。

    (三)孔子的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与刘向的女祸论

    孔子有言: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小人,指不懂礼法难于教化,甚至品行不端、心术不正、为非作歹的下层社会中人,乃系与君子相对而言。这段话的意思是:只有女子和小人是很难对待的,亲近了他们就放肆,疏远了就会抱怨。)此言跌相发挥,尤其在董仲舒独尊儒术后被后世奉为金科玉律。

    女祸论是数千年来的一个观点,此指宠信妇人,不理朝政,必酿成祸患。汉·刘向《列女传》载:周武王既斩殷纣王,又斩妲己头悬之于小白旗上,以为’亡纣者,此女’也。由此开女祸论之口实。从现象上看,历来祸国与亡国之君,固多女宠,但失政的责任首先在于封建君主本身荒淫无道,不称职责。中国历史上不乏利用女性换得自己政治前途的男性,那些妇女被迫舍弃自己的身体和性权利,却为后人骂为女祸。

    (四)程朱理学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在女子地位低下的封建社会,礼教提倡要守节,尤其要求女子要从一而终。《易·恒》: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它是对于女性单方面的要求,仅要求女子从一而终。而男子却不但不从一,且礼法明定男子于妻在时可以公开纳妾,妻死更可继娶。班昭《女诫》说:夫有再娶之意,妇无二适之文一面提倡男子再娶之天然合理,一面却苛求女子从一而终。更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语,在性权利与生命之间,要求女子选择守节,放弃自己的性权利。《近思录》卷六或曰:’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曰:’然……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伊川先生,即宋代理学大家程颐。其后之理学大家朱熹著《近思录》特别征引了这段原载于《二程全书》卷二二的程氏答问,加以推广宣传,并身为提倡。由于程朱之倡导,特别是理学成为儒家之正统,为封建统治者所推崇。男子不敢娶孀妇为妻,因为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成了以后封建社会苛求寡妇守节,不得再嫁的思想武器。

    (五)宗法伦理下的封建女性教育

    封建女性教育指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间所推行的以女子为对象的教育。由于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石,故封建女性教育以贯彻儒家的宗法伦理观念为其宗旨。

    中国的传统教育,针对男女性别的差异而采取迥然不同的教育方针,礼禁止女性抛头露面,只准男性入学读书,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传统女教的教科书有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唐太宗长孙皇后的《女烈》,还有做为女性教育启蒙的《女儿经》等。这些教科书的共同特征为:贯串传统女教原则,为传统女教培养贤妻良母的宗旨服务。女子的思想为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伦理支配,女子无才便是德。德是女性的身体实践,才是男性的头脑领域;德属于女性的范畴,是自我牺牲的身体折磨,才属于男性范畴,是价值实现的精神力量。女性被要求莫窥外壁,莫出外庭。出必掩面,窥必隐形。(唐·宋若莘《女论语》)。这导致了女性从一出生便被灌输了逆来顺受的思想。所以女性不敢提及性这一隐讳字眼,更无法主张自己的性权利。结果导致受的教育越多,依附男人的从属地位越多,权利的牺牲越多。

    四、封建法典中的妇女的性权利

    律是封建法典的表现形式,与礼(宗法伦理)的道德规定不同,律以规定刑为其主要内容。被统治阶级认为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要以刑进行惩罚。但封建法有施行力但无执行力,使得惩罚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一)奸非罪,指男女间无婚姻关系而非法交合所构成的犯罪。奸非罪根据情节可以分为和奸、刁奸、强奸。

    1.和奸,指男女婚外自愿通奸,系与强奸相对而言。

    《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解释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宋律》全同。《元律》规定: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杖八十七。《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其和奸……者,男女同罪。……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而归宗,财物入官。《清律》相同。

    从以上各律规定可以得知:对和奸罪的处罚,男女相同;若为有夫之妇,则加重,亦男女相同。自元起改徒为杖,处罚较唐、宋轻。自明朝起,则增奸妇从夫嫁卖之款。其中,有夫之妇加重,明显反映了对妇人从一的法律维护。不论男子有妻无妻,则表现出不同的处罚标准。

    2.刁奸

    为明、清《律》特有之名目,之前、之后皆无此罪名。实即和奸,惟情节稍异。《明律》:凡……刁奸,杖一百。《清律》同,附《注》:刁奸,谓奸夫刁诱奸妇,引至别所通奸,亦和奸也。……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在,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纵尤甚,故更严其法。至于刁奸犯妇之从夫嫁卖的处理,则与和奸相同。而刁奸之罪重于和奸,就在于女随奸夫至别所,不在自己家中。

    3.强奸,指奸夫有强力致女子不能反抗,而与之成奸。

    唐、宋《律》规定:强者,妇女不坐。而对男犯,则规定:强者,各加一等。即比和奸加一等处罚。《元律》则根据情节不同处罚不同: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半。《明律》则不分有夫无夫,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者,妇女不坐。

    《清律》同,但附《注》列有构成强奸罪的条件: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女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裳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而以和成者,犹非强也。对此,清初黄六鸿《福惠全书》之《强奸》篇具体解释说:以强和,以和成者,先犹挣脱、喊叫、不从,及已成奸,而听顺无忤,尤不得谓之强也。

    即非强、不得谓之强也,则女方仍须课罪。这便混淆了强奸与和奸,有失法律公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把强奸未成单独列出,亦课重罪,且对已成者处死,无疑是比唐、宋时之仅处徒刑为严厉,显示了维护妇女性权利的趋势。

    (二)买卖妇女合法化

    买卖妇女是以金钱为身价,以女性为对象所进行的人身交易。以女子人身为馈赠或短期典当,则为其变相。作为一种最野蛮的摧残,它标志着女性地位的极度低落和全无人格。就形式说有女子自卖,有父、兄、夫及家主作为女子之主权人而卖,有抢劫拐骗妇女而卖;就用途说,有卖为奴婢、卖为妻妾、卖为童养媳、卖为娼妓之别;就性质分,有律所承认,律所默许,律有明禁之不同,虽律有规定种种,亦有明禁之说,但实质上买卖妇女已得到律所明示或默示许可。买卖妇女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一种极大侵犯。

    1.买妾。中国封建社会妻妾制婚姻中,男子在妻之外所纳的女子称为妾。买妾就是以金钱论价,买女子为妾。为律所承认。

    明朝扬州人有以专养处女卖人做妾为业者,俗称养瘦马,且教以自安卑贱,曲事主母的为妾之道。买妾,同买牛马田宅无异。那些被卖为妾的女子,大都出身寒门,被买为妾后,就成了男性泄欲的工具,多数生活苦不堪言。主人可将妾随意买卖、转赠,并可打骂或以物相换,甚至处死。

    2.典妻卖妇。为律所默许。

    据《中国婚姻史稿》所记;自汉以前,只有嫁卖一法。南北朝以降,更有质、卖、雇之分。质者以妻质钱,约期回赎;雇者佣赁于人而受直也;卖则人财交易,一去不复返矣。元时更有典雇、转嫁及买休卖休之别。典雇者,其夫受财,约明年限。妻至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此俗沿于南宋,故以江南为盛。

    3.买良为娼。即良家女子因种种原因,以各种形式被卖入娼门。虽律有明禁,但官厅默许。

    娼妓是专以出卖肉体色相为生的妓女。中国的娼妓,作为男性的玩物,行娱乐的特殊行业。相传源于春秋齐国的女闾。至西汉武帝年间更有营妓,即随军妓女。之后,历朝历代虽名目不同,但始终兴盛不衰。魏晋南北朝时,多蓄养美女,既不是妾,也不是婢,世称家妓。隋唐时,妓女业得到空前发展,官妓繁荣。北宋时期,杭州买良为娼业已盛行,至南宋则有专营买卖娼妓的娼侩。明代,官妓、私妓同时兴盛。清代,官妓制度的废除,更促进了私妓的发展。良与娼相对,在人们的观念中,娼妓为下贱的女子,其身份、社会地位与良家女子无法相比。

    这些妓女多为生活所迫,或被买卖,或被拐骗,一生沦入苦难的深渊。她们生活在社会的最下层,深受重重压迫,即使是一掷千金的高等娼妓,依然无法摆脱被人蹂躏的悲惨命运和低贱的下等身份。作为旧时女性的一种传统职业,娼妓标志着女性地位的沦丧和文明的耻辱,更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一种极大的侵犯。

    五、结语

    纵观中国传统社会,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传统法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制体例,使得各朝各代的立法和司法都有意无意地回避着权利的概念。传统法在涉及妇女性权利的时候,既有宗法伦理的制约,又有成文法或多或少的保护。就制约而言,主要是礼和刑对妇女性权利的限制与打压;就保护而言则体现在律对侵害妇女性权利的行为(强奸、买良为娼)的制裁或是加大侵权者的义务而间接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但由于传统法有施行力而无执行力,使得这种制裁和保护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只是,我们仍然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作为维护父权制统治的传统法虽然从整体上对妇女权利进行着全面的限制和打压,但是为了维护其整体利益,也规定对强奸、买良为娼这样严重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行为进行严惩。虽然这种保护其真正的目的未必是保护妇女的权利,但起到的作用使得妇女的性权利间接得到一点保护。

    参考文献:

    1. 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2. 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论语.阳货》

    6. 刘宁元主编《中国女性史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7. 赵合俊:《性权利的历史演变———以婚姻为轴线》,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8. 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构建——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 载于《中国法学》 总第139期

    9.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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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从四德代表什么生肖

    在古代三从四得是说女人的,应该是说女人的生肖,兔、蛇、羊、鸡、这几个生肖是指女人的,鸡说不上三从四得,蛇是代表女人的比较强烈些,但是说到三从四得,应该兔和羊比较合适,因为这两个生肖有代表皇室的东西宫娘娘的地位,而东宫最为合适。
    因为东宫娘娘,一般来说就是我们俗称的皇后,皇后是母仪天下的象征。
    三从四德在以前都是指妇女的品德的。
    我猜女肖。

    三、三从四德卦女样是什么意思求解

    答:“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的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的进行的规范要求。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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