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察举制是适应汉代人身依附关系和豪族阶层发展的产物,也是从汉到六朝贵族主义渐渐形成的反映。科举制则是基于国家控制的人身依附关系上升和官僚主义发展、贵族主义倒退才出现的制度,在历史关系上是承接发展的关系,不会本末倒置。
从本质而言,察举制意味着官僚的身份地位虽然是由王朝赋予的,但来源却是乡党的地位与权威,你首先得得到乡党的推举和传颂,才能被朝廷所知。官僚的基石不在朝廷而在乡村,决定官僚入仕的不是皇帝的权力,而是来自地方乡党社会。这也是后来谷川道雄等学者强调的六朝贵族乡村自律性起因。
首先要澄清的是,阎步克先生的《察举制变迁史稿》还是楼劲老师的《魏晋之际子学的流播与发展》都已经说得很清楚的两个问题,第一,汉文帝察举初萌以来,察举不仅限于儒生,甚至于儒生在察举制选拔的人才当中仅占非常少,察举制度主要选拔的人才是来自州郡乡里的豪族子弟;第二,察举制从汉武帝正式确立,一直延续到了隋朝,魏晋南北朝的九品官人法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察举的资格审查制度(宫崎市定语),从汉到南北朝,察举制最大的变化是汉代还允许地方豪族通过察举制上升为中央贵族,到了六朝时期九品官人法出现后,中央贵族的序列渐渐固化,到了梁代梁武帝十八班制改革彻底固定,后来侯景之乱一扫而空,南朝的贵族社会走向崩溃,潜伏的寒族阶层结合分科考试的方法趁机崛起。
宫崎市定认为东汉发展到魏晋南北朝是贵族主义前进、官僚主义衰退的过程,而从南北朝发展到隋唐是官僚主义前进、贵族主义衰退的过程。田余庆先生认为从秦汉魏晋到南北朝,是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加强的时期,是地方豪强掌握户口增长而国家掌握户口减少的时期,到了魏晋时期甚至国家不得不也发展依附关系,如屯田户和士家,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是从南北朝到隋唐,是国家的依附关系增长的时期,控制的户口逐渐增多,而地方豪强掌握户口减少,到了隋唐时代以后,终于人身依附关系发展为国家化的阶段,豪强和隐户都是编户,接受国家的超经济控制。
先说人身依附关系与豪族阶层的发展:
1)中国的人身依附关系初见于战国,在秦和西汉时期趋于定型,东汉以后以豪强地主役使部曲、佃客的形式出现,一直持续到了隋唐时期。战国时期就已有为了逃避赋役而出现的隐户、游士等等,但是不明显,秦汉魏晋的人身依附关系持续发展,依附性在不断增强,魏晋时期衰弱的国家政权已经无法再抑制兼并和奴婢,只能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并将一部分依附民变成国家的依附民。
2)战国时期,逃亡依附的多为士卒,依附成为豪族的门客;秦汉初,乡党向来以豪民担任,是在乡里经济生产当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人担任,那个时候他们造成人身依附关系的方法就是傅籍不实、匿户匿田,不过总的来说现象较少,情节不重,国家只要加强户籍管理和乡官监督就可以了;汉武帝至西汉末期,是人身依附关系大发展的阶段,原来乡党豪民已经渐渐成长为地主豪强,而且变得普遍存在,他们可以通过武力的手段强制农民,兼并土地,加上汉代产生的流民问题,国家采取了用酷吏、设刺史和迁徙豪强的做法来抑制,但到了西汉末期,国家最有效的迁徙豪强已经无法做到了,反映出地方豪强的势力已经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与此同时,这种依附关系也开始在国家和人民的层面出现,成为国家进一步超经济控制人民的手段,如屯田民和假民公田,不过总的来说国家的力量还是强于豪强,大量的流民豪强无法消化,只能交给国家来管控,于是西汉后期奴婢成为了掩饰的方式。
3)但是东汉初,由于国家的崩溃重组力量衰退,而在乱世中豪强的力量进一步发展,出现豪族的私兵,竟出现了国家和豪强联合统治的局面,光武帝主持的度田事件也可以说无果而终,案户比民也难以清查豪强隐匿的户口,反而会激起豪族的兵变,国家只能以将地方委任给豪强自治,一般乡官都由豪强担任,而郡国中属官也由地方豪强担任,国家和豪强之间进入一种平衡状态,国家控制的一定的编户,豪强以部曲、佃户的形式半公开地隐匿户口;由于豪族一般有宗族血缘的纽带,因此一旦形成就较为稳固。
再说其与汉代察举制的关系:
1)在汉朝的时候,由于贵族制尚未确立,又因为汉初布衣将相之局,总之官员上升的渠道并没有固化,既有世官世禄,也有人起于寒微。但是已经为官的或者已成为贵族的,总想着能够让自己的子孙也能为官,成为贵族,因此他们需要一个特权渠道,这就是“郎官”。汉代的“郎官”秩三百石,汉制秩二百石以上称为长吏,以下称为少吏,实际上就是后代官、吏分隔的一个界线(魏晋南北朝时期,将其称为“限格”,唐宋又称为“止法”,在官吏分途之后胥吏再怎么升迁也无法超越的一个限度。)贵族起家就是郎官,就相当于士阶层,而庶民则要从少吏做起,不过西汉总的来说阶层没有固化,少吏起家官至丞相者也不是没有。
2)郎官有四种主要来源:六郡良家子、任子制、捐纳制和征辟察举孝廉。良家子和捐纳制都是征召富有的豪族子弟为郎,任子制是官员子女可以举为郎,即使是最后一个征辟察举,也主要是征辟察举担任地方州郡僚佐的豪族。地方豪族担任州郡僚佐,修习学问成为知识官僚,被称为“右族”,然后被征辟察举到中央,进而成为全国性的贵族,即称“冠冕”,“冠族”。
3)东汉时期郎官的主要来源是任子和征辟察举的孝廉,通过这种渠道升迁才是正途,被视为“清流”,而其他的磨勘、捐纳和外戚宦官拔擢的则被称为“浊流”。清流官员基本垄断了尚书台郎以上的职务,而浊流官员中的豪族还可以通过自身资源让后代成为清流,但来自庶民阶层的人只能一直担任令史一类的吏职。清流与浊流为了争夺政治资源爆发的斗争,就是“党錮之祸”,清流阶层的失败,意味着汉代地方豪族升到中央贵族的路径被瓦解,促使地方豪族纷纷拥立军阀独立,导致东汉灭亡。
总而言之,汉代的察举制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情况和豪族、贵族主义崛起潮流的制度。科举制又是基于国家控制的人身依附关系上升和官僚主义发展、贵族主义倒退才出现的制度,时代条件不一样。
汉初官员的选拔补充,主要采取朝廷直接征聘地方社会名流或由地方官把优秀人才推荐给朝廷的方法,称作“征辟zhǐbì异才”或“贡举贤良方正” (注:文帝二年(前178年)诏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dǎi”。出自《汉书·文帝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令各郡国在所属吏民中察举孝廉,秀才,明确提出以儒家的经术和道德观(材,德)为标准来选拔官吏。以后,特别是东汉,更以儒家经术来考试所推举的士人,进一步把做官和儒术联系起来了。
(1)察举制的特点:它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局面,增加察举的科目(孝廉、秀才)(注:察举的科目可分为两大类:一为经常性举行的科目,称作常科,一般是每年由州郡长官按规定的名额、标准向朝廷推荐人才;另一类为特科,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选士标准和名目的科目。察举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科。该科主要选拔德行优良之士,借此在社会上造成“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风尚。察举常科中还有秀才、明经等科目。秀才(东汉时避刘秀之讳改为茂才)科主要选拔奇才异能或有非常之功的士人,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的人才。),同时规定了察举的期限和人数(岁举),还制定了察举的标准(四科:德行、学识、法令、谋略),并且它将察举与考试相结合。
(2)察举制的评价:察举制重视品行才绩,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建立了严格的察举法规,曾实行奖惩严明的察举责任制(注: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受奖)。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但是,它把选举大权让权门势家所把持,在内容上重德轻才,使评价带有虚伪性和主观随意性。“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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