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照规定的比例扣除。
纳税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各项税负(包括基本工资、薪金所得、津贴、奖金、年终奖、加班费、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公积金利息)以及各种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以外的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从事公益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无偿援助、无偿赞助、馈赠及其他有偿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四)政府资助的教育经费、科学研究经费、文化体育传媒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费、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工会经费、妇女福利基金、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扶贫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科技项目和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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