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拾得遗失物不归还治安处罚
- 2.捡到的遗失物被交回派出所应该怎么办呢
- 3.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哪些呢
- 4.遗失物品交到派出所怎么处理
拾得遗失物不归还治安处罚
拾得人具有报告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会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会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捡到的遗失物被交回派出所应该怎么办呢
将拾得遗失物上交派出所后,如果派出所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进行领取;如果派出所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由权利人前往派出所来认领。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1、一般规定 中国立法可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最高可获得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并规定悬赏广告的合法性,赋予悬赏广告行为人以悬赏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失主付酬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的,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参照各国的规定,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无返还积极性,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 在中国立法上,可参照《中国 物权法 草案建议稿》第158条规定: (1)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 (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人与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 (3)遗失物的价值应由返还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市场价格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 (4)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无报酬请求权。 2、悬赏广告 现实中,失主采取悬赏广告来追寻遗失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但中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 》均未作规定。然而 [1] 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对其予以规范,以保障交易安全。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种主要学说: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赞成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单方法律行为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与民法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悬赏金额。悬赏金额是失主悬赏的金额,这是拾得人归还的动力,也是悬赏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当悬赏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不一致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竞合,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依据民法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同时行使。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再次,数人分别完成指定的行为,则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数人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应考虑每个人参与该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关于有偿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偿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 法规 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某些拾得人其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此时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固各国立法均对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 民法典 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在中国立法上也应对此进行限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法人不得请求报酬”,11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 (2)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二、什么叫做遗失物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从远古至今,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毋庸置疑的。当某人不小心丢失自己的物品或者钱财时内心是很担心的,拾得者应当及时进行归还。同时关于遗失物的判定有必要的可以寻求执法人员进行帮助,一般遗失物为动产、无人占有和非无主物。
遗失物品交到派出所怎么处理
物品遗失派出所处理如下:
1、派出所对遗失物品报案的,首先会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报案人签名,登记备案;
2、如果经查证涉嫌构成盗窃、侵占等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拾到遗失物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导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综上所述,人们丢失贵重物品的时候,可以向派出所报案寻求协助。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帮助失主寻找遗失物。如果有线索证实遗失物被他人非法占用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话,公安机关可以立案,涉及的犯罪类型是侵占罪。构成本罪,金额不大的,当事人会判拘役或者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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